本報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在今天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作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將“國家安全法”的名稱修改為“反間諜法”,保留了現行國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間諜工作的內容,將條文中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履行“國家安全工作”職責的表述修改為“反間諜工作”,相關條款也一併作了文字調整。
  耿惠昌說,1993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為基礎,認真總結反間諜工作實踐經驗,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送審稿)》,於2014年6月27日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兩次書面征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並召開會議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草案已於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據耿惠昌介紹,修訂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總體考慮是:一是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三是註意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調一致。
  (原標題:國家安全法名稱擬修改為反間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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