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劉先生因病去世,他的再婚妻子鄭女士宣稱,在丈夫患病期間曾經向自己的朋友王某借款35萬元治病,目前該筆欠款應該由自己與丈夫的父母及兒子一併承擔。但劉先生的家人則認為,這是鄭女士串通外人虛構的借款。今天上午一中院終審判決認定,該筆欠款是鄭女士的個人債務。
  2011年,劉先生因病去世。2013年10月,王某將劉先生的再婚妻子鄭女士以及劉先生的父母及兒子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償還借款35萬元。王某向法院訴稱,劉先生生前同鄭女士分別向自己借款共35萬元用於治療,故請求判令幾名被告償還35萬元。
  鄭女士在訴訟中認可王某的訴訟請求,認為應以劉先生的遺產進行清償。劉先生的父母及兒子辯稱,借條是鄭女士向王某所寫,沒有劉先生的簽字,不能證明借條在劉先生生前就存在。同時,借條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大小寫金額不一致,因此借款事實不能確認。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所訴債務真實存在,且發生在劉先生與鄭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當時劉先生正在患病,不能排除鄭女士為籌措醫療費用向朋友舉債,判決由鄭女士向王某給付欠款,劉先生的父母及兒子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劉先生的父母及兒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並不是所有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在劉先生的父母及兒子對鄭女士向王某借款的必要性以及花銷去向均提出種種質疑的情況下,就需要當事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在劉先生生前治病的醫療費憑證中存在大量銀行卡支付,僅憑持有劉先生治療的相關票據,不能證明鄭女士是以借款進行的支付。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借條所載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根據。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由鄭女士個人償還王某借款3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原標題:稱借錢給丈夫治病 債務誰擔? 妻子被指串通外人虛構借款 法院終審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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